小区公共区域广告收益归谁?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6 09:23:00
近日,有市民致电晚报热线询问,他所居住的小区是高层,平时电梯内部和小区公共区域内都有广告,最近听说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是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小区物业在公共区域投放广告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大家也不知道广告费都花哪去了,小区公共收益究竟该如何分配?就此,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作出了解答。
问: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答: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经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问:住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范围一般包括哪些?
答: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公共停车场地收入;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楼顶、道闸,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广告所得的经营收入;利用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场地进行租赁或者引进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所得的公建配套用房或场地经营收入;利用业主楼顶等共有部分进行租赁所得的基站管理费收入;利用业主共有的公共游泳池所得的经营收入;其他利用共用设施设备及共用部位经营收入;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施设备残值等收入;物业公共收益利息收入。对物业共有共用区域、部位或者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以及业主共有资金管理使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业主作为小区共有部分的物权人,对公共收益具有知情监督权和收益权。
问:物业公司是否可以将物业用房作为经营用房出租?
答: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问:业主可以主张返还公共收益吗?
答: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扣除业主大会决定的支出项后,仍有结余的,通过业主大会决议后,可以返还给业主。
问:如果物业企业对小区公共收益不进行公示,该怎么维权?
答: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业主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向市县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反映,由市县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依法、依据进行处置。记者 一竹